原标题:南宁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6人涉黑案
庭审现场
合议庭
被告人2019年5月5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苏某成等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的涉黑二审案,中院副院长余万庆担任该案审判长。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苏某成带领周某健、刘某成、蓝某华、赵某涛、刘某婷、蓝某盈等人组织蒙某某、陆某某等未成年少女通过卖淫牟利。同年10月左右,苏某成建立一个名为“某某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苏某成的指挥下,实施了非法制造枪支、抢劫、聚众斗殴、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强奸、开设赌场、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活动。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基本在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一带实施,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干扰、破坏群众的正常生活,对当地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成纠集、发展黄某泉、周某健、刘某成、蓝某华、赵某涛、刘某婷、蓝某盈等人,形成较稳定的“某某社”犯罪组织,苏某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某泉、周某健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苏某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十五年不等刑罚,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责令退赔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
2019年5月5日,南宁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