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禁“五大总成”再制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布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新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近日颁布,中国政府网今天公开的办法全文显示,新办法解禁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再制造,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并要求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解除“五大总成”再制造的法律障碍
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2001年6月颁布的。2001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回收拆解活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产、销售拼装车现象不再突出,《管理办法》也相应进行了修改。
新办法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不仅“五大总成”,新办法还规定,拆解的其他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也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按照2001版《管理办法》,“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
对此,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在今年2月份的相关吹风会上曾解释,这是为了解决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为此打开一个法律方面的通道,“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我们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
同时,为确保拆解的零部件流向可查、风险可控,新办法规定,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对回收企业采取资质认定,不控制数量
新办法明确,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要想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应当具备三项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资质认定书。
商务部今年2月份对新办法草案的相关解读提出,采取资质认定制度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事程序。
对比2001版《管理办法》,新办法删去对回收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规定,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同时,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新办法删去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由公安机关予以审批的规定。
新办法还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拼装疑似赃物的报废机动车
新办法规定,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规定了罚款标准,如: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明确,对于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相关解读提出,近年来新能源机动车发展迅猛,但还没有进入大规模报废阶段。与传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比,这方面存在一些特殊性。为了给探索完善新能源机动车报废回收制度留出空间,新办法做出上述规定。
新京报记者沙雪良编辑白爽校对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