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雨夜送货坠车身亡 北京通州一村委会被判赔16万

日期:05-06
村委会雨夜通州

原标题:司机雨夜送货坠车身亡北京通州一村委会被判赔16万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货车司机张先生在雨夜路过一个上方有电线的空地,为了避免货车顶部与电线缠绕,遂爬到车顶调整电线,不幸坠车身亡。张先生亲属将货物所有人家具公司、电力公司以及事故所在地的通州某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各赔偿损失八十余万元。新京报记者今日(5月6日)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张先生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余元。

据介绍,张先生驾驶重型货车为某家具公司运输物品。事发时正在下雨,张先生在驾驶车辆驶出家具公司大门后,发现门口架空电缆和车辆整体高度相当,为了避免货车顶部与电线缠绕,其爬到车顶调整,过程中,门口架空电缆产生火光,张先生从车顶跌落,经抢救治疗2天后去世。

审理中,经法院现场勘查确认,事发地点位于某家具公司的大门前。门前电线杆架有三排线缆,其中最高处为高压线;中间是380V低压线,高约5.3米,为裸线;最低处为弱电线,高度在3.8米至3.9米之间。事发地点的电缆及电线杆没有任何危险提示标志。

法院认为,张先生因触电或因电缆产生火光后惊吓,导致其跌落在地造成颅脑损伤、脑疝等。导致张先生跌落受伤的线路系380V低压线,并不属于高压线路。被告电力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方主张张先生与某家具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因张先生为专业的货物运输司机,且在事发前已经为被告家具公司运输过四次,其对车辆的行驶情况及货物转载情况应当具有注意义务,且事发时车辆已经驶出被告家具公司厂区大门,故该家具公司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表示,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下雨时爬到车顶调整电线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但其未尽注意义务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张先生作为专业的货车运输司机,应该对其驾驶的车辆符合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尽到管理义务。在车辆事发时,车辆整体高度超过4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事发地点的电力设施属于被告村委会所有,因该电力设施不符合相关电力行业标准,架空的线路设施存在瑕疵,且没有警示提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张先生承担80%的主要责任,由被告村委会承担20%的次要责任,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张先生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编辑潘佳锟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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