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梧州中院对张树辉等22人重大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4月29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高一部”督办、社会影响极大的张树辉等22名涉黑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树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及聚众斗殴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原审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四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及罚金的定罪量刑,并对原审被告人张鸿展依法改判。
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涉黑犯罪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树辉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以及量刑过重等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树辉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06年4月减刑释放后,雇请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追讨1996年至1998年发放高利贷的旧债和发放新的高利贷。2006年至2010年,张树辉出资先后成立“鸿展公司”和“鸿诚公司”,将组织成员安排在两公司,依托公司继续以“套路贷”的方式发放高利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1年,被告人王海宗通过合作方式成立“香城公司”加入到该组织中,逐渐在梧州市及周边形成了以张树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鸿展公司”、“鸿诚公司”、“香城公司”三公司为据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先后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41503.525万元,获取利息收入10275.7327万元。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6起违法行为。
以张树辉为首的黑社会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树立组织强势,造成被害人心理畏惧,不敢反抗,不敢报案,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家不能归。该组织干扰、破坏多家公司、企业、机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张树辉还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对梧州市周边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该组织还制造大量虚假诉讼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以张树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梧州市及其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张树辉等22名原审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各自相应罪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鉴于对上诉人张鸿展数罪并罚量刑不当等,应依法予以纠正。遂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治成员单位代表、媒体记者代表,以及原审被告人家属代表、梧州学院师生、社会各界群众代表200多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