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未经许可 不得进行相关生物医学项目

日期:04-30
伦理生物医学委员会

原标题:中科院:未经伦理委员会许可不得进行相关生物医学项目

新京报讯(记者张璐)今天,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就生物医学研究中有悖于伦理规范的常见问题发出“伦理提醒”,称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院属各单位应设立伦理委员会,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或许可,不得进行相关生物医学研究项目。

此前,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消息,引发业界关于生物医学伦理问题及报备审批的讨论。

中科院发布的“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恪守各类伦理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文件强调,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院属各单位应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伦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伦理审查职责,未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任何个人均不得代表委员会在各类审查文书上签字。

应重视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代表性和多样性。注意吸纳不同领域专家如:社会学、管理学、哲学、伦理、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和外部专家参加伦理委员会。

“提醒”明确,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在项目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或许可,不得进行该项研究;根据研究进展需要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范围的,超出原有伦理审查意见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

伦理委员会不应受理正在执行和已经结束的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申请。也不应在形成研究成果时,如论文投稿、申报奖项等“补充”伦理审查、签署伦理审查意见。

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在公开发布其科研内容和成果时,相关内容和成果应经过伦理审查和科学共同体认可。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谨负责的态度,客观准确地进行科学传播。

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机构和科研人员应将研究中涉及人的各类信息及数据妥善保管,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切实尊重和保障受试者的基本权益和个人隐私。

在各类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合作研究中,研究项目已经经过所在国家、地区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审查的,还应当向本单位伦理委员会申请审核。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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