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改革释放多重红利

日期:04-30
方案费率社保费

原标题:社保改革释放多重红利

从5月1日起,《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本次降低社保费率受益面广、普惠性更强,各类用人单位均可受益。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由20%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降低了参保缴费的门槛。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朔州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规定;吕梁市、晋城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由执行下调50%的规定改为下调20%;太原市、临汾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执行费率下调50%的规定。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对于不少职工来说,到手工资将有所增加。《方案》提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1月1日起,以省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保局公布。

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计发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为原则,另行制定过渡办法。

确保企业社保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技术创新、改善社会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确保制度可持续性。《方案》要求,在确保企业社保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省级统筹,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最大程度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供给能力。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管监测,防控风险,维护基金安全。

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方案》强调,要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成熟后实施划转;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随着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叠加发力,必将会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为山西经济发展增添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翟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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