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随意要求员工加班吗?强制加班违反劳动法

日期:04-29
加班劳动者工时制

原标题:企业可以随意要求员工加班吗?强制加班违反劳动法

正义网北京4月29日电(见习记单鸽)近日,关于加班制度中员工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企业可以随意要求员工加班吗?对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李晗认为,加班必须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特殊行业工作者也要支付加班费

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法律规定,标准工时制要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综合工时制,则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平均到每天的工作时间和平均到每周的工作时间,均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而不定时工时制,就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要求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工作方式。

除了工时制度要分三类外,合法的加班同样包含三种情况: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三种加班情况下,员工都可以获取相应的报酬,即便是特殊行业也不例外。

李晗告诉记者,针对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可以针对每天工作超出八个小时的部分主张延时加班工资,这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在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而在不定时工时制下,劳动者是无法主张加班工资的。

“即便是特殊行业也要遵从以上的标准。”李晗为记者举了个例子,张先生是一名餐厅厨师,经常在休息日,以及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工作。对于张先生提出的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申请,餐厅认为餐饮行业具有特殊性,不应支付上述费用。

“即使餐厅的厨师岗位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总工作时间也超出了法定的最高时长。”李晗说,最终,法院判决餐厅补发张先生延时加班的加班费差额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共计一万余元。

记者在采访中还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安排员工加班后,有些企业以调休为名,不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对此,李晗表示,休息日加班可以进行补休,如果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调休或者补休的方式来弥补,仍旧需要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

加班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

劳动合同法对加班行为有着明确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现实中一些企业以让员工提高自身能力、获得更好的发展为理由,变相让他们延长工作时间。更有一些企业主把这种加班作为良好员工的判断标准,让员工不得不去适应。这种情况下,员工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在李晗看来,加班必须要基于用人单位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安排,但是也必须要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并且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行为,是不被我国劳动法所允许的。”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若企业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安排周末加班,以及不支付员工加班报酬,那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也存在一些不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必须要接受加班的特殊情况。”李晗补充说,这也仅限于特殊行业,如救援、救灾、抢修等处理紧急情况或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

对于员工来说,如果企业利用“鼓励”的模式变相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因拒绝加班而受到降职、降薪、处罚、辞退,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了“被加班”的员工外,现实中还有这样一类群体,他们虽然没有加班,每周的工作时长也不超过法定标准,但是存在周六日上班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或者是安排劳动者倒休、补休。”李晗表示。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但是因每周工作总时长未达到法定的上限,且保证了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就符合法律规定,双休日其中的一天工作,也就不能被视为休息日加班。

劳动者维权需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与其他劳动纠纷不同,劳动者若要主张加班工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不过,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就要求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宁泽兰说。

那么,是不是员工保存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提交,就能以此认定员工存在加班的事实呢?

答案是不一定。以考勤记录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既要把》的说明可见一斑: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但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以支持。

员工要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就需要提供相互关联的能够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这也是员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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