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建议防范和打击“套路贷”

日期:04-29
套路市政协委员

原标题:市政协委员建议防范和打击“套路贷”

近年来,昆明市出现了以民间借贷为名,以“现金贷”“手机贷”“车贷”“房贷”“校园贷”等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等方式,采取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侵犯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该类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社会危害性大。市政协委员朱彬彬建议,防范和打击“套路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加强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处置能力。金融、工商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套路贷”的防范知识进行广泛宣传。

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丰富金融信贷服务种类。昆明市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监管部门应对开展贷款业务的相关企业的营业范围与业务本身的合规性进行事前严格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小贷公司,扶持正规贷款企业。监管部门还可以尝试建立放贷人名册制度及放贷人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贷款需求,正规金融机构也应加大投入开发面向社会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贷款需求。

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形成多部门联动防控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社区组织应密切合作,建立打击“套路贷”犯罪的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数据,深入挖掘“套路贷”的源头,构筑立体的监管执法体系。

法院要妥善审理民商事纠纷,有效甄别和打击“套路贷”犯罪。各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与公安机关建立通报联系制度,及时移交案件线索,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民商事法律诉讼达到其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

公证机构完善管理和审查机制。认真查验核实情况,在开展“现金贷”“手机贷”“车贷”“房贷”“校园贷”等公证业务时,加强实质审查和甄别工作,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合法公证程序掩盖其犯罪目的,从而导致被害人陷入“套路贷”圈套。(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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