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检察机关合力履职 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日期:04-29
检察机关长江公益诉讼

原标题:六地检察机关合力履职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积极履职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编者按“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4月25日,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市区)检察机关负责同志齐聚云南大理,出席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议,会签《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针对目前长江流域治理中还存在着力量分散、标准不一、流域一体化管理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六省(市区)检察院负责同志交流经验,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共商用法治手段促进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本报现将六名检察机关负责同志发言摘录刊发。

凝聚合力智慧履职共护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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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

重庆市检察机关近年来不断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进一步加强与兄弟省区检察机关协作,共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共护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努力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障一江清水向东流发挥积极作用、作出积极贡献。

出台“两个文件”。重庆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市检察院制定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14条意见”,为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开展“两个专项行动”。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2018年监督立案、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00%、85%。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截至今年3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立案1497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357件,提起公益诉讼3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5件。办理的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设立“两个生态修复基地”。在长江沿线的万州区、嘉陵江沿线的合川区分别设立了林业、渔业资源修复基地,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修复长江生态。

组建“两个专业团队”。在全市检察机关遴选业务骨干,组建环境资源犯罪刑检专业团队;在位于三峡库区腹地的二分院辖区检察机关组建“长江生态检察官团队”,专门办理涉长江的刑事、公益诉讼、民行监督案件。

建立“三项机制”。市检察院建立推进公益诉讼年度例会机制,与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工作协作机制,与市河长办建立维护水生态安全工作协作机制。三级院与当地河长办联合巡河32次,推动解决威胁水生态安全的突出问题8项。

构建“四个一”智能辅助办案体系。通过构建“一箱(取证勘查箱)、一机(无人机)、一网(公益诉讼检察智慧网)、一库(公益诉讼专家人才库)”的智能辅助办案体系,提高发现线索、调查取证、认定公益损失、沟通协调“四个能力”。

发挥检察职能守护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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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傅信平

贵州省检察机关把自身发展放到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的大局之中,围绕司法办案实化服务措施,密切系统内外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打出了一套检察“组合拳”,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8年11月,我们联合重庆市检察院、四川和云南省检察院建立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在今年1月我们与重庆市、云南省检察机关同时开展了“护河大巡察”活动。在此基础上,省际间检察协作不断深化实化,联合部署开展赤水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监督活动等,营造出检察机关协同保护赤水河、乌江的强大声势,形成赤水河乌江流域齐抓共管新模式。

一是聚焦多赢共赢,创优法治环境。我们在办理涉及环境污染案件时,始终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结合办理案件发现的环境监管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防止机械司法。与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就中央环保督察中发现的36件环境污染违法突出问题联合开展挂牌督办,并联合部署“守护多彩贵州·严打环境犯罪”执法专项行动等,共同推动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是聚焦生态保护,着力铁腕护江。进一步完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的绿色通道,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空气、水、土壤等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2017年以来,共依法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675件910人,提起公诉2308件3455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立案321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98件。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与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联系,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补植复绿基地159个。2017年以来,累计发出并落实生态修复检察建议4513份,督促补种树木复绿10余万亩,增殖放流各类鱼苗740万余尾。

三是聚焦公益诉讼,守护碧水蓝天。专门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通过严格履行诉前程序,促使问题能够在诉前程序阶段就得到有效解决,如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则坚决提起诉讼。

积极探索一体化生态检察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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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赤列晋美

西藏处于我国气候系统的上游和策源地,是中国乃至东半球气候的“启动器”和“调节区”,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加强生态安全保护具有重要的生态战略意义。

藏北高原那曲市东北部是长江正源当曲流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面临着保护长江源水源涵养功能的重要任务;藏东金沙江流域的高山峡谷区水系发达,季节变异较小,是长江、怒江和澜沧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但资源开发带来的水土流失和山地灾害问题严重,生态保护的任务也十分艰巨。

近年来,西藏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综合运用打击、监督、保护、预防、服务等手段,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为一体的生态检察新模式,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利剑”作用。着力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检察活动,积极建立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立案监督常态化机制,坚决惩治污染防治、地球第三极国家公园和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等领域犯罪。2018年,依法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5人,对5件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各界群众旁听案件审理,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彰显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新增职责定位。二是依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铸造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公益检察利剑”。聚焦当下政府及其部门因行政执法不到位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重点发力。2018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7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2件。

下一步,西藏检察机关将以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为平台,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努力为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强化“上游责任”发挥“四大检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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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键

四川作为长江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屏障,对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十分重要。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按照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强化“上游责任”,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职能,坚持协作联动、多元共治,在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统筹协调,推进省内长江流域检察“一体化”合作。2018年7月至今,四川省检察院先后召开了长江重要支流沱江、嘉陵江、岷江流域检察协作座谈会,沿江检察机关签订了《关于开展沱江流域水系保护司法协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四川段)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联盟协作配合机制》。2018年以来,共批捕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453人,起诉1531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118件,履行诉前程序2276件。

二是区域协作,建立跨省检察长江生态保护机制。为解决跨地区污染环境案件管辖、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四川省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实践,与兄弟省市相关检察院一道,积极探索跨省检察协作,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2018年11月,渝川滇黔四省市检察机关召开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议,会签了《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2018年8月,四川省广元市检察院与陕西省汉中市检察院签署相关意见和方案,启动为期一年的嘉陵江水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

三是多元共治,形成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合力。四川各级检察院依托本地依法治市(县)、“行刑衔接”工作领导机构,着力加强与本地区法院、环保、林业、国土、水务等部门衔接。

四是外部借力,调动专家证人破解办案难题。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开展了第四届专家咨询委员聘任工作,聘请8名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咨询委员,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专门性问题审查等技术支持,确保及时、高效地办理破坏生态相关案件。

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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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光辉

云南检察机关肩负着当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历史使命。结合长江上游流经云南七个州市48个县区,域内有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水系的实际,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提出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战略,实施“五级河长制”“湖长制”“一河(湖)一策”等一系列生态治理保护措施,全力投入污染防治攻坚战。

云南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得到了云南省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2017年,云南省委常委会专题审议公益诉讼检察工作;201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同时,在省河长办、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等部门的支持下,省检察院先后与省水利、林草、自然资源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合力推进森林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共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双赢多赢共赢格局。

长江上游发源于青海,止于湖北宜昌,流经青海、西藏、云南、四川、贵州、重庆等省市区,干流长4504公里,流域面积达100万平方公里,在守护长江母亲河中居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为强化全局和系统思维,加快构建长江经济带检察一体化机制,实现从单一分散合作向系统整体合作转变,从依靠地缘联系合作向依靠制度合作转变,从临时随机合作向常态规范合作转变,云南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上游六省市区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流域内同防同治合力,有力破解了流域治理难题,着力打造长江上游保护共同体,确保“一江清水出上游”。2018年11月,渝川黔滇四省市检察院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开启四省市检察机关对“两河”流域齐抓共管先河。今年1月,云南、四川两省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川滇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1+3”方案的通知》,这些都为我们在更大范围内建立生态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树立了标杆。

扛起守护“中华水塔”的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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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贾小刚

近年来,青海检察机不断深化“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在生态”的省情认识,坚持以生态公益保护保障青海“一优两高”(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战略部署,特别是“生态保护优先”工作大局,以“服务美丽青海建设”等专项活动为牵引,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在行政机关的配合支持下,顺利办理了在三江源头水域随意放生外来鱼种、破坏祁连古树等公益诉讼案,积极探索低成本定损索赔机制、构建融通合力的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推动青海蓝、河湖清、山川绿永驻高原大地。

扛起守护“中华水塔”的政治责任。青海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最高检关于长江生态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六省市区检察机关《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切实答好长江生态环保检察工作这道政治必答题,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干净水土、新鲜空气、优美环境等的迫切需求。

发挥“公益代表”的政治智慧。以服务保障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三江源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等事关长江上游生态安全的重点任务为牵引,组织开展三江源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五大生态板块”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积极探索发现各区域“公益保护点”,更好地服务青海区域协调发展。

提升“同防同治”的政治能力。牢固树立区域内生态检察“一盘棋”观念,认真落实线索移送和通报反馈、调查取证协作、生态案件联动办理、区域生态修复同防同治等跨区域案件协作办理机制。夯实联动司法基础,积极落实多层级联络、信息共享、生态环保执法司法联合调研巡察、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沟通交流、风险防控和舆情联合处置、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等日常工作协作机制,确保区域内生态环保“最严格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文稿统筹:记者肖凤珍刘呈军摄影:通讯员王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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