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迎三审,提高违规成本不应缺席

日期:04-24
A股市场修订草案证券法

原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迎三审,提高违规成本不应缺席

据媒体报道,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日前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按照惯例,法律的出台往往需要经过三审。如果证券法修订草案能顺利通过三审,那将意味着离正式出台不会太远了。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2017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二审;2019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从一审到三审,前后间隔了5年时间,主要与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有关。2015年A股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暴露出资本市场在监管、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如果只是进行小修小补式的修订,恐怕已无法满足当前资本市场的需求。

证券法的修订,牵扯范围广,涉及利益多,同时面临市场情况多变、各方观点不一等方面的问题。《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在修订后,需要既能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投资者这四者的关系,又能把握改革创新与监管成本的平衡,并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精细化要求。更重要的是,证券法的修订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日后的制度设计预留法律空间。要想实现上述多方面的“平衡”,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这也是证券法修订历时较长的一大主因。

二审时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主要聚焦了七方面内容,其中包括注册制暂不规定。相对于二审草案,三审草案有了很大变化,比如对于注册制,三审稿第二章“证券发行”中专门增加一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对科创板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明确规定。此前,对于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以及目前在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方式取得的。如今,注册制正式写进法律条文,注册制的实施也就有了法律基础。注册制在科创板试点成功后,也有利于在A股市场全面铺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有望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证券法三审修订草案的看点很多,比如:为员工持股和小额发行开绿灯,存托凭证纳入证券范围,取消暂停上市交易制度,明确禁止违规利用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买股票,增加证券纠纷调解规定,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等相关条款,对证券法进一步完善。

尽管如此,三审的修订草案还是不及市场预期。多年以来,大幅提高市场违规成本一直是法律界人士及市场投资者的一大诉求,但在媒体的报道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出这一点,因此很难称之为“实现质的突破”。

资本市场违规成本低,已成为A股市场违法违规乱象充斥的一大病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为例,信息披露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与证券法的现行规定密不可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在信息披露上违规,顶格处罚为罚款60万元,责任人员顶格罚款30万元。相对于违规者通过信披违规获取的巨额利益,如此低廉的罚款根本不值一提。而且,在现行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章节,对单位处罚60万元、对个人处罚30万元基本已成为“标配”。

要想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上实现质的突破,就需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方面,可考虑将违法违规实现的不当得利全部收缴;另一方面,需要对违法违规者予以严惩。比如,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罚款不低于千万元,直接责任人员不低于百万元。此外,在证券法修订的同时,也应启动对公司法、刑法的联动修订,从而形成合力,让违法违规者直接面对行政处罚、经济惩罚、司法制裁等多层次监管的威慑。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编辑汪世军校对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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