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药品管理法应设定制售假劣药罚款基数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相较一审稿罚款力度明显加大。23日分组审议二审稿草案时,一些委员认为还应继续加大罚款力度,建议设定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行为的罚款基数。
“设置对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行为的罚款基数,确保威慑作用”,委员李钺锋说,“药品管理法草案规定的处罚种类较多,在基层执法中,对未构成犯罪、危害影响不大的销售假药、过期药等违法行为,用得最多的处罚种类仍是罚款。此次修正草案虽提高了处罚的倍数,最高达30倍(第109、110、116条等条款涉及)。但是,仍有不少民众反映,一般零售购药的金额不会太大,实际执行下来,30倍的金额可能也只有几十元或者几百元。比如,重庆某一药品批发企业被查获一批过期药品,其货值金额可能就20或者30多元,销售药品不合格,以最高倍数30倍处罚,罚款金额也不超1000元。此外,很多零售药店由于对药品储存温度控制不到位,抽检销售的药品不合格,其药品的销售金额可能就几元钱,被处罚30倍,也就是几十元,这样的处罚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不能达到惩戒的作用”。
李钺锋建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有关罚则中的罚款种类,借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设置一个具体罚款数额为基础,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程恩富也表示,“我觉得对药品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处罚太轻,我担心这样的法出去,丝毫不能改变目前的状况”,他建议对于制售假劣药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取消“逾期不改”的前置性条件,一经发现就要警告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罚款额度在二审稿基础上翻一倍。
声音
委员卫小春:建议增加追诉时效的特别规定。鉴于药品的特殊性,建议规定涉及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以药品有效期届满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体现最严厉的处罚要求。
新京报记者王姝编辑吕银玲
校对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