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日期:04-23
修订草案审议稿宪法

原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0日下午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提出,检察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建议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总则中增加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第三条中增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中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检察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枉法仲裁等行为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除名,因此,被除名的仲裁员也不能担任检察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不得担任检察官。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回避情形中增加检察官的父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四、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检察官“隐瞒、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的”,应当追究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证据外,对案件材料有上述行为的,也应予以追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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