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委员:破解“执行难” 个人破产立法应提上日程

日期:04-23
破解破产立法

原标题:常委会委员:破解“执行难”个人破产立法应提上日程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后,如何才能“彻底解决执行难”?4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部分委员建议加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同时个人破产立法也应提上日程。

此前一天,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报告时谈到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纳入二类立法项目。作为草案牵头起草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迅速成立起草研究小组,去年11月9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送交立法规划‘四落实’情况报告,明确起草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专家起草两版建议稿,广泛汇聚各界智慧,努力提高立法草案科学性”。

报告中,周强还介绍了“执行转破产”情况: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在全国范围内部署63万执行案件转破产工作,涉及2万个被执行企业,依法集中解决一批“僵尸企业”市场出清问题,促进一批“僵尸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

对此,委员张苏军表示,在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基础上,个人破产立法也应提上日程,“这也是削减总量和遏止增量的很重要的办法。在报告中提到对涉及2万多家企业的63万件执行案件成功地转为破产案件,但是这63万件执行案件在整个执行案件的总量中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大量的执行案件是涉及个人的,而不是涉及企业的。现在的破产法只是涉及企业,没有涉及个人,所以用现在破产法来说,只能把涉及企业的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彻底解决。应该把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提上议程,至于是制定个人破产法,还是在修改现行破产法的时候,把个人破产制度吸纳进去,这两种路径都可以,否则的话,没有个人破产法的话很难彻底解决,或者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既是破产制度,也是涅磐再生制度”,张苏军说,“比如我所在的浙江代表团,有很多民营企业家,早期创业出现很多问题以后就被打入了失信名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年轻人创业。打入失信名单以后,就使得他二次创业的可能性没有了,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之后,对年轻人实际上是给了东山再起、涅磐重生的机会,这也是建立创新型国家,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不光是破的问题,破产实际上是破中有立,是这样一个制度。要抓紧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不仅仅是强制执行的制度”。

委员欧阳昌琼则建议,“适时推进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申请破产既是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也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据了解,在执行难案件中,执行不能的案件约占40%,被执行人当中约有50%是个人。但是我国现在还没有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因此建议对个人破产问题作出法律规范,将现行企业破产法修订为破产法,既规范企业破产,也规范个人破产”。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张光荣也表示,“针对当前执行工作法律规范繁杂的现状,应该进一步开展执行法律清理工作,加快推进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工作。对涉及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等需要通过制定、修改法律加以调整的,应该适时进行调整,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减少和避免执行过程中的盲目性、笼统性和不确定性,提高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冯键认为,彻底解决执行难,关键在于提高基层法院的判案水平。“判案结果让当事各方接受,这是解决执行难的最根本的治本之策。如果判完之后双方都不服,不停地上诉,那就总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大量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财产纠纷,不能简单地依靠条文去判,还要考虑实际情况,要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没法实施就很难说良法善治。所以,判案仅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涉及法律和经济等社会关系,要从情理法的统一、从社会、经济方方面面来判案”。

“许多民事案件不能简单地判决哪一方输赢,或者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冯键谈到了奔驰女车主事件,“前一段时间,陕西的奔驰车主在车上哭着维权的案子,我们前两年也处理了跟这个案件一样的案件,一审法院审了,二审也审了,再审到了省高院,最后双方还是不服到检察院抗诉。我们没有简单地采取抗诉或者纠正意见等方法,检察官在充分调研后给双方协调,让双方当事人各自退一步,充分协商,最后4S店赔了车主11万块钱,解决了这个问题”。

新京报记者王姝编辑樊一婧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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