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重新核定部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本报4月22日讯(记者张熙宇)记者今天从海南省发改委获悉,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示范和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办学等级、财政经费拨款及生均保教费成本等情况,省机关幼儿园、省直属机关第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今年秋季入学起进行调整。
据了解,省机关幼儿园、省直属机关第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均核定为每人每学期2900元,自今年秋季入学起试行2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通知》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幼儿家长和社会公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此外,《通知》规定保教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