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祺国:在执行"认罪认罚从宽"中发挥检察主导作用

日期:04-23
认罪制度刑事诉讼

原标题:王祺国:在执行"认罪认罚从宽"中发挥检察主导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的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中的主导作用。

◇依法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治底线,必须是坚定不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要加强释法说理、道德教化,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内心自愿性,并对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完整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将检察机关推向了主导性地位。检察机关应当精准把握、科学谋划,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最大化,推动新时代犯罪治理法治化、现代化进程。

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共同签署书面具结书;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案件不起诉,法院一般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疑是刑事诉讼的激励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息息相关。这项制度既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覆盖全部罪名,关系公正与效率,关系案件的繁简分流,对实现刑事诉讼的宗旨意义深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恰恰是在审判之前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该项法律制度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制度,有着极其深厚的文化、社会、时代基础。

一是该项制度与悠久深厚的中华文化具有内在一致性。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和为贵、德主刑辅是中国五千年儒家文化的精华,说到底,中华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和谐文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精神也始终秉承“矛盾不上交”的价值追求。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始终秉持司法谦抑性、人本性,始终把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作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疑汲取了中华文化的精髓。

二是该项制度有着反复证明的实践成效。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犯罪方面始终强调刚柔相济、打防结合、多策并举、综合治理,对轻刑犯罪更是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方针,尽可能减少社会消极因素、增强积极因素。检察机关不断增强“少捕慎诉”的理念和实践,极大地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和谐因素和社会活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期试点更是为该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富有成效的实践养分和经验规则。

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综合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刑事法律的社会功能。依法严格适用该项制度,无论对于个案公正处理还是整个刑事犯罪法治化治理,意义重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的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中的主导作用,必须把握好执行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激励制度。但是,依法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治底线,必须是坚定不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些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法治的根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能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框架之内适用,包括认罪认罚案件法定情节的认定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二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未经审判不为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审判中心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定罪量刑等,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三要坚持案结事了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深刻的社会治理功能,认罪与认罚仅仅是其中的主要方面,由于犯罪行为和后果的多样性、复杂性,适用该项制度还必须坚持案结事了的原则。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应当得到修复,被犯罪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和精神慰藉,与犯罪相关的社会矛盾同样应当得到有效化解。

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过程中,要紧紧依托正在进行的捕诉一体改革的有利时机,强化精准性、主动性的法律监督。一要保障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保证每一诉讼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大意义;要加强释法说理、道德教化,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内心自愿性,并对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随案移送;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调动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在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积极性,增强平等性、协商性,尊重他们合理的意见建议,共同实施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要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对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一方面要坚决防止因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降低办案质量,降低证据合法性和证明力条件,坚决监督纠正任何非法取证、强迫认罪认罚等行为;坚决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认罪认罚的情形,坚决监督纠正践踏法律的行为;要高度警惕以认罪认罚为幌子掩盖严重犯罪的现象发生,增强法律监督的敏感性,通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加强追捕追诉,深挖严重犯罪,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得到全面执行。三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规范化。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执行,就要以职能特点和办案优势不断优化制度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良法善治。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性、功能性、规律性出发,在深入总结分析、调查研究基础上,着力对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和程序,主要犯罪类型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和程序,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组织形式、评价要素、监督制约等主动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这项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落地生根。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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