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 护送近6万只林蛙回家

日期:04-22
野生动物林蛙公益诉讼

原标题:检方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护送近6万只林蛙回家

正义网双鸭山4月22日电(记者韩兵通讯员何其伟郝研旭)“现在宣判:法庭全部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4月11日,经黑龙江省饶河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王某非法狩猎案当庭宣判。此案是双鸭山市检察院承办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双鸭山市检察院民行处组织全市两级检察院民行干警对该案的庭审进行了观摩评议。

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4日,被告人王某在饶河县胜利农场14连东北约3公里处水稻田旁水渠内使用“地笼”、“张口等”等网具非法捕捞林蛙在池中圈养,共计非法捕捞林蛙59032只,总重量为829公斤,并先后售出林蛙1650克,约60只,获利200元。案发后,王某向饶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国家林业局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王某非法捕捞的林蛙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无尾目蛙科黑龙江林蛙。

2018年11月12日,该院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启动立案程序。11月13日,在饶河县南湖湿地公园内,该院检察长会同县相关单位人员与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将查获并清点存活的59023只黑龙江林蛙,全部放归自然。

11月14日,该院将案件具体情况向双鸭山市检察院汇报。双鸭山市检察院民行处收到该案后及时进行阅卷研究,针对饶河县检察院提出的林蛙价格认定问题,市检察院办案人经过查找资料,最终依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认定林蛙为100元/只。经阅卷分析后,交由该院快速办理。

“大量违法捕杀野生林蛙,将会导致森林病虫害发生,势必对湿地保护区和黑蜂保护区带来连锁反应,破坏本地生态平衡。”在庭审现场,承办本案的公诉人、饶河县检察院检察长一方面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一方面当庭普法指出:“黑龙江林蛙以昆虫和蠕虫为食,每只林蛙一年可捕食3万多只森林害虫,是名副其实的‘森林卫士’。希望被告王某通过本案能够深刻反省,切实对其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对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饶河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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