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明确学校应采取措施禁止性骚扰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写入了禁止性骚扰条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对此,21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邓丽表示,上述条款提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实践中,性骚扰可以是语言和行为,但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图象、电子信息、文字等等,因此建议在言语后面增加‘文字、图象、电子信息’”。
邓丽还提出,上述条款应增加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禁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因为这也是现在家长和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希望这次修改把这部分内容和‘用人单位’一款分开单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上述条款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从目前情况看,不仅是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的高发场所。如作此规定,建议对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儿童和学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也一并作出明确规定”。
委员贾廷安则提出,“既然是‘骚扰’就是违背他人意愿的,如果不是违背他人意愿的就是打情骂俏了。像幼童和智障人群,他们不懂或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因哄骗而受到性骚扰,很难讲是违背个人意愿。建议把‘违背他人意愿’删掉”。
新京报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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