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办发布重磅文件,党政干部考核有变化
撰文|赵萌
今天傍晚,新华社发布了一则重磅消息,而这则新闻和广大党政干部有着密切的关系。
新华社这则消息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考核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并不是第一次被提到。今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当时,会议也提到了这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即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对推动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工作和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政知君注意到,4月21日,新华社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共8500余字,分为十一章。通读下来,最大的一个感受是“干货”满满,《条例》对干部考核的适用人员、考核方法等事项进行了详实的规定。
政知君注意到,与1998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2009年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相比,《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在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等方面都有了变化。一些当下的热门关键词也有体现,比如《条例》提到,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
适用人员
具体来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十一章分别为:总则、考核内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实施、纪律与监督和附则。
其中总则规定了考核的原则、适用人群以及方式等内容。
《条例》考核的两大“群体”:即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原文写道: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关于具体的适用人员,根据《条例》,适用于考核: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政知君注意到,《条例》原文还提到,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党委和政府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不同
考核内容包括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以及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不同。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
《条例》关于政治思想建设的内容提到,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
政知君注意到,推进反腐败斗争也是考核内容之一。《条例》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提到,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
其中,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也被提到。
有关“德”方面的考核,《条例》指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
“政绩观”在当下也是个高频词。不少评论曾指出,党员干部必须强化思想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这在“绩”方面的考核有所体现。《条例》写道: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
关于“廉”的考核,《条例》指出,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在考核内容部分,《条例》还提到,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
4个考核方式
政知君注意到,《条例》总则指出,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关于平时考核,《条例》指出,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五)其他适当方法。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条例》指出,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年度考核一般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在《条例》中也有所规定。《条例》指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关于专项考核,《条例》指出,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关于上述这4种考核方式的运用,《条例》也指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考核结果确定
政知君注意到,《条例》对考核结果如何确定,也有详细的规定。
比如《条例》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条例》还提到,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情形之一。
“奖惩分明”
《条例》指出,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运用不相同。“激励”和“问责”、“奖惩分明”无不在《条例》中体现。
《条例》指出,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其中提到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等。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的规定包括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条例》还提到了考核由谁负责。《条例》指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党组)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
《条例》还提到了一些注意事项: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