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成熟

日期:04-21
修订草案检察官法法官法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比较成熟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与会人员在表示赞成的同时,也对两部草案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对于两部草案的三审稿中规定的“参加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一定年限”,尹中卿委员表示,“一定年限”需要规定清楚。建议恢复二审稿的规定或适当缩短年限要求,这在实践中更有利于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利于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法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此,那顺孟和委员认为,两年时间并不足以割断一个法官所建立的人脉、人情关系,应该客观对待法官向律师职业流动的问题,检察官亦是如此。“要么不作两年的规定,允许他直接流动,要么就规定得长一点。”那顺孟和委员说。

邓丽委员则建议,对有律师经历的法官、检察官,增加规定不得担任其所任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主审法官、检察官。

李晓东委员说,建议或者在总则,或者在法官的遴选章节里增加一条,通过什么程序来保证有足够的法官来应对案件的增长,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立案、审理、审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障。

在法官、检察官职责方面,彭勃委员建议,在草案中明确法官、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这样既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又能鞭策和加强法官、检察官对办理案件负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孟亚旭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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