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召开

日期:04-21
家事法夫妻民法典

原标题:第六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召开

正义网北京4月21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根据国家立法计划,民法典各分编将于2020年最终审议并出台。4月20日,第六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北京召开,与会嘉宾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完善、民法典继承编的完善、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等问题展开探讨。有多位专家在会上提出,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中明确夫妻债务问题。

记者了解到,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简称为24条),提到“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018年1月,最高法针对长期以来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推翻了24条的司法解释,是将举证责任交给了债权人,希望能够将实践经验吸收为法律。”最高法民一庭法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吴晓芳表示,很多情况是需要立法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完善中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有所规定,比如一方在外经营产生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表示, 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问题,无法将应当认定的合理的共同债务与恶意的、非法的、不当的债务进行区分,可能会导致不知情、未受益的配偶被无辜负债。而新的司法解释,实质宣告了24条的废止,该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对共同债务纠纷的认定,也适用于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过,新的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涉及到如何判断“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其举证责任的承担,同时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理解争议较大。

“为解决此问题,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采取例示性立法方式,用原则界定、举例说明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游植龙认为,应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同时作出举例说明,并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则坦言,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问题不仅是离婚案件中的主要难点之一,也是借贷案件中的审理难点。该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演变,主要因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变化引起,而民间借贷纠纷与离婚纠纷在部分法院内部又分别归民事审判庭与商事审判庭审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掌握不一,产生了较大争议。

在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韶华看来,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夫妻债务的制度设计应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具体包括:一是关于夫妻债务的立法体例,应将夫妻债务制度规定在夫妻财产法而非离婚法中,且不应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二是关于夫妻债务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以及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与清偿两个方面;三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设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采例示主义的立法模式,即在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抽象标准的基础上,对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予以列示性规定。

据悉,出席论坛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法官、公证员、律师、政府、妇联、民政、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代表、媒体共计300余人参加。此次论坛是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承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孚欧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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