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二审:对人体试验作出规范

日期:04-21
人格权人体试验草案

原标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二审:对人体试验作出规范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二审

对基因科研、人体试验作出规范

正义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谢文英)今天上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对开展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进行规范,对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在审议草案一审稿时有意见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强调要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的,还有因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人体试验的活动。草案二审稿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

利用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等行为,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而且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且对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也作出相应规定。

为了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媒体不及时履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草案二审稿还围绕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范,规定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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