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违规使用远光灯拟罚1000元
据广州日报大洋网消息,记者17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进行再次大修订,即日起至本月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获悉,此前备受争议的“乘客不系安全带罚司机”的条款在这次修订中将进行修改,乘车人不听劝阻不系安全带的,乘车人或将被罚300元至500元。而不戴头盔或是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至少将被罚200元。
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司机、乘客都将受罚
本次《条例》修订拟将有关条款改为“经机动车驾驶人提醒后,乘车人不听劝阻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3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500元罚款。”同时,《条例》第十五条中保留了司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仍将“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未戴头盔或是饮酒后驾驶至少罚200元
本次修订《条例》还细化了对驾驶非机动车人员的行为规范。《条例》第九条增加了“不按规定佩戴头盔”“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都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有关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明确,“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是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以及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都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按照拟修订的《条例》第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还将被“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
《条例》还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违反交通规定的规范:“不满十四周岁以下儿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监护人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拒不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的,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开车使用手机、一次变更两条以上车道都将被罚300元
对司机的行为规范也有了操作性更强的细化规定。如“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或是“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两条以上车道或者使用灯光不足三秒钟的”都将被“处三百元罚款”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将被“处三百元罚款”。
而对使用远光灯的处罚,拟直接从300元罚款“加重”到1000元。本次《条例》修正案拟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机动车在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或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或在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使用远光灯的,都将“处一千元罚款”。
替人“销分”至少罚5000元
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等。同时规定,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条例》修正案还明确,替代他人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自己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组织、介绍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二万元罚款。
编辑林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