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基本内容
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重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干拟整理复垦县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若干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一个增减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并避让基本农田。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外平衡。
增减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小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项目区的实施规划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建新区即可作为建设用地安排使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依法供地,拆旧区应当在实施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拆除复垦,恢复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