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新修订的《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我市修订了《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对于城市房屋安全监管范围,《条例》明确,适用于长春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不仅仅涵盖了城区内的房屋,也包含了乡(镇)、街道所辖范围内的房屋。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近年来我市经过探索,不断向城区、开发区下放了属地房屋安全监管职责。《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将日常监管工作下沉至乡(镇)、街道,明确了城区、开发区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及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日常工作职责,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权力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吸取了公众、专家的意见建议,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合理使用房屋的具体权利义务,也确定了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完好是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从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角度,禁止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别和判定,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条例》借鉴外地城市鉴定机构市场化和政府备案管理的做法,规定了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本次《条例》修订,加大了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针对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将由区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挖建地下室、屋顶加层等违法建设的情形,明确将由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行为人拒不整改的,将对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我市修订了《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对于城市房屋安全监管范围,《条例》明确,适用于长春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不仅仅涵盖了城区内的房屋,也包含了乡(镇)、街道所辖范围内的房屋。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近年来我市经过探索,不断向城区、开发区下放了属地房屋安全监管职责。《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将日常监管工作下沉至乡(镇)、街道,明确了城区、开发区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及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日常工作职责,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权力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吸取了公众、专家的意见建议,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合理使用房屋的具体权利义务,也确定了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完好是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从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角度,禁止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别和判定,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条例》借鉴外地城市鉴定机构市场化和政府备案管理的做法,规定了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本次《条例》修订,加大了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针对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将由区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挖建地下室、屋顶加层等违法建设的情形,明确将由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行为人拒不整改的,将对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