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必要时或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
近日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同时,草案中明确,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广东发布)
责任编辑:张义凌
[广东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必要时或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
近日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同时,草案中明确,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广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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