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发布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命名规则
昨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并正式实施《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规则》,我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命名应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规范有序、简洁明了、好找易记”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不得使用企业、商业设施名称来命名。此举标志着我市的道路命名更加有章可循,重名路现象将不再出现。
根据《规则》,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专名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比如“深南”“华强”“南山”等;通名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比如道、路、街、巷等。使用大道命名的应是城市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使用大街命名的应是位于市、区、街道等中心区的生活性主干路。
《规则》明确了道路命名的几大禁区。比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专名用词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不得使用企业、商业设施名称,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出现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