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滥用例外原则应是政府信息公开标配
张智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除了明确十五类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外,还规定了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意味着今后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将得到有力遏制。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这次修改的突出特点是更加务实精细,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走过十余年历程,对促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功不可没。由于修订前的《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形没有细化,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条例》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明确予以界定,让公众看到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成为标配的更大希望。
任何政府的信息公开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应成为遮掩公众知情权的“盖子”。以往,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之所以被滥用,除了一些政府部门对建设服务型政府认识不够、官本位思维根深蒂固外,主要缘于《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规定得过于笼统。同时,由于缺乏依法问责的兜底条款,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追究往往止于党纪政纪层面,威慑效果不彰,以至于在一些地方,本应成为法治政府标配的信息公开,变成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法治思维,在厘清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关系的基础上,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界定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方面,大幅缩小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并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设计了公民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路径。
如此严格的范围界定和严密的纠错程序设计,有助堵塞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的漏洞,也以依法追究责任为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主体戴上了“紧箍咒”,必将有力倒逼政府部门主动摒弃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不良做法,自觉让不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成为标配。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国务院新修订《条例》,充分彰显了用刚性约束扎紧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篱笆的治理思维。期待各级政府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不折不扣将《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条例》真正释放出建设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强大正能量。
责任编辑: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