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押456天后改判无罪财产丢失家属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新京报讯(记者倪兆中)厦门商人江先路“被错判关押456天”一案,近日出现新进展。江先路的遗孀赵璟娅说,江先路被关押期间,由其成立的厦门东妮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8家公司共计1.2亿余元的财产丢失。新京报记者4月15日从江先路遗孀赵璟娅处了解到,她此前就此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2019年4月10日,厦门中院对东妮娅公司下属8家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作出裁定,驳回8家公司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受访者供图
商人被羁押456天后被宣告无罪
新京报此前报道,江先路出生于福建沙县农村,从厦门大学毕业后,于上世纪90年代下海经商,后涉足娱乐休闲业。2004年,江先路在福建三明市开设东妮娅娱乐休闲会所,从事水疗行业,很快成为三明地区的龙头企业。此后,江先路又将目光投向厦门,并成立厦门东妮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妮娅公司)。
在政府相关部门牵线下,东妮娅公司与厦门龙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后者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88号的房屋,作为公司经营场所。开业后不久,东妮娅公司即与龙得公司产生纠纷,双方对租赁合同效力等多个问题存在异议,东妮娅公司因此停止缴纳房租。
矛盾在2012年4月6日激化,龙得公司以断电方式催缴房租,双方工作人员随后发生冲突,并最终报警。3天后,东妮娅公司6名高管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警方带走调查。同年4月25日,江先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厦门警方刑事拘留。
2012年5月15日,江先路被厦门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456天后,江先路因被查出肺癌,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江先路聚众斗殴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后,该案历经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2015年10月20日,厦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江先路无罪。半年后,江先路于2016年4月30日去世。
此后,江先路家属提出总计约2.3亿元当地国家赔偿申请,包括人身自由、精神损失,以及江先路被关押导致的企业经济损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院两次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对企业经济损失赔偿不予支持,但对江先路个人作出了总额约14.9万元国家赔偿的决定。2018年5月21日,福建省高院再次驳回江先路家属的相关申请。
家属认为超标查封申请赔偿被驳回
江先路被羁押后,厦门东妮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物曾被法院进行保全。江先路遗孀赵璟娅告诉新京报记者,财产被保全期间,东妮娅公司旗下8家公司的财物出现大量遗失,损失额度达到1.2亿余元。
2017年5月开始,赵璟娅向厦门中院提出了共计1.2亿余元的违法保全国家赔偿申请。赔偿申请书中称,根据龙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显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以1700万元为限,厦门中院存在超标查封的行为;且被查封的财产处于厦门中院的监管范围内,厦门中院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损毁、灭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璟娅提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2019年4月10日,厦门中院对东妮娅公司下属8家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作出裁定,驳回8家公司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
厦门中院:申请人应另诉实际保管人
厦门中院的裁定书显示,该院的查封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查封的物品超过诉讼标的金额1700万元,不存在超标查封行为。
同时,厦门中院表示,2012年7月17日,根据龙得公司申请,将龙得公司变更为查封财产的保管人。
对于法院是否尽到监管之责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根据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认定东妮娅公司不宜继续保管查封财产,指定龙得公司为查封财产保管人,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同时要求龙得公司落实看管责任,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设备及物品,否则要承担保管不当的法律后果,已履行了监管之责,东妮娅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厦门中院的裁定书中还提到,龙得公司作为保管人,其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东妮娅公司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倪兆中
责任编辑: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