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包赚不赔?这2个“彩票中心数据员”栽了!
随着彩民越来越多,网络彩票也逐渐兴起,然而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依托网络平台销售非法彩票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案,实施诈骗的被告人佘某、蔡某、沈某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被告人佘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联路湘水熙园小区租住房屋,后与蔡某、沈某一起通过微信推荐非法彩票项目,谎称其为彩票中心数据员,能够破解彩票中心的数据,保证买彩票的客户能获利,客户需将获利的30%作为佣金,并让对方到非法的彩票平台中进行充值,当受害人以小额资金获利时,再欺骗受害人加大充值,通过后台操作控制中奖结果骗取受害人充值的款项,佘某将所得赃款按比例分给蔡某和沈某。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蔡某使用“彭星星”的微信名先后添加易某、董某、贾某、郭某等人为微信好友,让被害人在非法彩票购买平台充值,再带着该4名被害人购买“吉星彩”“天天彩”“重庆时时彩”,先后骗走易某8万元、董某58531.5万元、贾某3.7万元、郭某3.7万元,合计212531.5元。骗取的款项进入银行卡后,佘某带领沈某到银行通过ATM机将款提现。
审理认为
宁武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佘某、沈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虚构身份,利用非法彩票销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佘某、沈某、蔡某向被害人退赔损失,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后,原审被告人佘某、蔡某不服提起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佘某、蔡某、原审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和辩护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跟着“内幕消息”买彩票,看起来很美,但其实就是个套着“新外壳”的老诈骗手段。而且,由于彩票属于特许经营范围,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金额达到5万元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使是正常的网络彩票,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资质批准,也是不能随便经营的。这里,法官提醒广大“彩民”,购买彩票是合法正当行为,但一定要到国家指定的彩票发行地点购买,切勿轻易相信他人诱惑,最终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