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首部不动产登记省级地方性法规将实施:监察委可依法查询相关资料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不动产登记省级地方性法规。
今年1月9日,该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条例明确,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包括: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集中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一体化。
根据条例,不动产登记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应当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和不动产测量成果。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未有权籍调查成果或者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权籍调查成果。
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相关信息。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条例提到,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
采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冒充他人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或者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