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部门发创新企业CDR投资礼包,税收优惠刺激投资热情
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均可在投资创新企业CDR中获得税收优惠。
具体来看,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告》规定,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规定,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告》规定,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称:“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但从目前的市场信息来看,首只创新企业CDR并未出现。
恒丰泰石总经理韩玮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创新创业CDR试点税收政策的最大亮点在于对企业投资者和单位投资者征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大大提升了企业单位投资CDR的热情。不但有利于创新创业CDR在科创板顺利推出,而且有利于提升CDR上市交易后的估值水平、促进创新企业发展。此外,作为全国减税降费政策的一部分,对搞活经济和有效实施国家创新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韩玮也称:“令人遗憾的是政策中没有提及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如果没有后续政策出台,可能会挫伤私募基金投资CDR的积极性,并且可能带来不确定后果。”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则对新京报记者解读称,从个人投资者到企业投资者、公募基金投资者乃至境外合格投资者角度分析,阶段性所得税与增值税免征优惠,意在推动CDR的顺利推进,通过优惠措施刺激市场参与热情。即使首家CDR仍在筹划过程之中,但优惠政策助力,意在加快CDR的推出步伐,做好推出前的各项政策准备,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新京报记者潘亦纯编辑王宇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