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
近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研究制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印发《关于青海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切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通知》从五个方面就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作出规定:
合理增核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国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两个允许”的要求,县(区)级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统筹平衡与当地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能力,合理增核绩效工资总量。
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性绩效工资,仍按原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向医务水平强、患者满意度高的家庭医生或医务团队适当倾斜,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方式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
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和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建立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家庭医生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保障经费来源。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主要可用于人员薪酬分配。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人社、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要鼓励探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措施,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医疗卫生队伍稳定。
通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利于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优秀医疗人才扎根基层。(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