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防火期内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驾驶的四轮车喷出积炭,引燃了131公顷的林地;随手扔掉个没掐灭的烟头,烧了自家玉米地不说,还毁了一大片樟子松……昨天,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发布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措施,省应急管理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人逐一解答记者提问。会上还通报了多起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九成森林火灾是人为
2014-2018年5年间,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420多起,查处行为人700多人次;各级检察院共提起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公诉案件204件,起诉225人,其中失火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97.6%。统计表明,90%以上的森林火灾由人为引起。
2018年4月24日11时许,汪某某在防火期内,驾驶自己陈旧的、防火罩不能安全防范积炭喷出的四轮车,从韩家园林业局老卡森林资源管护区北大沟自家养蜂点向门某林地营子行驶,途经其住房西北角,在爬坡时因四轮车排气管排出积炭导致车辆行驶右侧的杂草被引燃,造成森林火灾,合计过火面积131公顷。当日,汪某某被韩家园林业局公安分局在韩家园林业局老卡森林资源管护区门某林地营子抓获归案。
经呼玛县人民法院审理,汪某某构成失火罪,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4月4日,李某在黑龙江省桦川县横头山林场五七校沟自家承包地圈牛,因随手扔掉未掐灭的烟头导致自家玉米地起火并迅速蔓延,致使新立经营区某林班某小班樟子松林地大面积过火。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为9.5公顷。案发后,李某与承包新立经营区某林班某小班的业主柯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柯某某人民币5万元,柯某某不再追究李某的任何责任。
经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9.5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春游爬山这些事不能做
据了解,当前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入春以来,受气温持续回升影响,大部分林下和草塘积雪迅速融化,火险等级普遍偏高。4月20日,全省将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春耕生产、进山踏青、旅游休闲活动频繁,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加大,易造成森林草原火灾多发频发。
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的通知》,对违法违规用火实行“零容忍”,严厉查处和打击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及犯罪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失火、放火等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须向公安机关移送。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及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依法严惩肇事者。
林业主管部门提醒市民:森林防火期内,不得将火种带入森林防火区。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员和森林旅游景区的管理员应当告知进入森林防火区人员有关森林防火的注意事项。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