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顾雏军等本人及亲属有依法申请国赔权利

日期:04-10
顾雏军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4月10日上午对“顾雏军案”开庭宣判。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审判长裴显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

五、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六、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七、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

八、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九、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裴显鼎

审判员张勇健

审判员罗智勇

审判员司明灯

审判员刘艾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石冰

法官助理罗灿

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现在法庭告知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你们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天的宣判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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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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