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 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费用

日期:04-10
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

原标题:我省出台意见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费用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根据《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等日常管理机构组成,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兼职不兼薪。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对其成员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要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决策人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按照章程规定,对当年的净收入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未设置集体股的根据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本集体公益事业等,提取比例由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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