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套路贷”案真相大白

日期:04-10
暴力车贷被害人

原标题:我省首例“套路贷”案真相大白

海口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随着以赵建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18名罪犯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12项罪行被依法公开宣判,全省首例涉案金额高达2.47亿元的“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就此真相大白。4月9日,有关部门介绍了相关案情。

□本报记者李云川

利用“套路贷”非法敛财

 2017年12月末至2018年1月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龙昆南派出所接到多个受害人报案:琼山区明光酒店2518房的鼎鑫车贷公司存在“套路贷”现象。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摸排调查。经过近4个月的侦查,2018年5月22日,琼山公安分局展开收网行动,成功打掉以赵建灏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

 2016年初,赵建灏、李坛宝、林培龙经商议在海口成立一家公司,利用“套路贷”模式非法敛财,并拉拢刘鸿斌加入。2016年6月,赵建灏、李坛宝、刘鸿斌、林培龙共同出资约100万元,成立海口伍洲信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鸿斌任法定代表人。赵建灏、李坛宝又拉拢苏芳芳入股。2017年8月,林培龙因与李坛宝、刘鸿斌发生矛盾,遂退出伍洲公司。赵建灏决定公司的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提供公司放贷所需要的大部分资金等,李坛宝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黄莹受赵建灏指派管理公司财务。伍洲公司内设业务部、风控部,负责通过散发广告、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揽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和对前来贷款的被害人进行资格审查及暴力催收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伍洲公司在没有放贷资质的情况下,采用签订单方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或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过桥”等“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司主要以放款快速、手续简单等优惠条件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办理相关贷款业务。被害人借款时公司会对被害人进行“家访”,以了解被害人资产状况和家庭情况,诱骗被害人签订单方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并给办理车贷的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公司放款时,提前扣除首期利息及“家访费”、“手续费”、“保证金”等,使被害人实际得款明显低于合同约定贷款数额。同时,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诱骗被害人签订单方空白的车辆过户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蓄意制造违约陷阱,以被害人“车辆GPS信号消失”“二次抵押”“信用不好”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催收时,采用殴打、拘禁、挟持、威胁、体罚、滋扰等违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逼要非法债务,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目的。2016年8月,被害人李自伟被非法拘禁案,标志以赵建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17年7月,为进一步攫取非法利益,赵建灏、刘行汾、刘鸿斌、陈伟等人出资成立海南聚海鑫实业有限公司继续从事“套路贷”。刘行汾指使谢施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安排其负责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及追踪工作,为后续扣车、敲诈勒索提供帮助;赵建灏安排黄莹管理公司财务。聚海鑫公司还纠集刘新山、武志伟、林洪彬等人伙同伍洲公司成员负责暴力催收。聚海鑫公司沿用“套路贷”经营模式,两家公司人员相互协作,互相支持。2018年3月,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赵建灏等人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南金展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伟,并将刘行汾股份转让给陈伟。

以贷养黑攫取经济利益

赵建灏等人设立伍洲公司、聚海鑫公司为“工具”公司,将“套路贷”与“地下执法队”相结合,采取殴打、拘禁、挟持、威胁、敲诈、滋扰、纠缠、滥施体罚、强行侵入民宅、强制执行拖车等暴力手段催收债务,或受雇“出警”为他人催收执行债务,形成并逐渐巩固非法的纠纷解决、强制执行等“黑色”秩序。

该组织以开设小额贷款公司为掩饰,以贷养黑,以黑护贷,利用“套路贷+”“地下执法队”暴力催收和受雇为他人执行账款,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存续发展、豢养组织成员和继续用于“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仅伍洲公司在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支出的运营成本费用就高达13841078.16元,如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房租等生活费用、为受伤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为组织成员提供娱乐消费、购买作案工具等。

由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破坏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正常工作及生活,致使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产生恐慌畏惧心理,即使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也不敢通过正当途径进行举报、控告。该组织在海口地区小额贷款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多家从事车贷业务的公司要借助其风控部暴力催收。仅某保险公司和某融资公司就雇佣伍洲公司帮助非法扣车70余辆。用于停放非法扣押车辆的海口市金贸停车场,仅在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5月18日期间,就先后停放过85辆被其非法扣押的车辆,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众多法益,社会危害性大。

 3月31日上午,市中级人民院对赵建灏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行一案进行一审当庭宣判,赵建灏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其他17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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