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策标准 严打“套路贷”

日期:04-10
套路民间借贷被害人

原标题:明确政策标准严打“套路贷”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

□“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本报讯记者姜天骄报道:在生活中,“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危害巨大。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扫黑办4月9日在北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

《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记者了解到,“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据了解,此次《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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