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缝中生存的“职业打假人”

日期:04-0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王海职业打假人

原标题:夹缝中生存的“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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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视觉中国

法治周末记者宋媛媛

“最初进入职业打假行业时,我首先关注的是过期食品。”刘刚(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据刘刚回忆,7年前,他20岁出头,孤身闯深圳,由于学历不高,没有特长,初到深圳,他曾做过商场销售和超市保安。

刘刚走上职业打假之路,源于2013年他的一次超市购物经历。“日期标签有明显被撕过的痕迹,应该是过期食品,没跑。”在购买了这款商品后,刘刚找到商家理论,对方自感理亏,不仅退还了货款还给予了补偿。这次经历让刘刚体验到了一种莫名的成就感。

新消法催生的“英雄”

然而,并不是所有商家都会买账,也不是每次都能成功。有几次,刘刚因为没有保留关键证据或不能指出问题产品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款而身陷被动。那时他开始意识到,这个行业的门槛并不低。

为了练就一双识别假货的“火眼金睛”,刘刚利用业余时间向同行请教,并研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现在一眼就能看出哪些商品有问题。”刘刚现在对自己的业务水平颇为自信。他表示,除了识别问题商品,还会用手机拍照、摄像,向商家索要发票留作证据,方便进行投诉。在与商家交涉时,也能准确指出商品存在的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问题。

“2014年以前,我的‘套路’是向商家或者监管部门投诉,经过调解获得相应补偿。在2014年后,情况发生了转变。”刘刚告诉记者,这一转变源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则给了打假人一些司法便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出台后,曾在2013年进行了修改,2014年开始实施。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为职业打假人的诉讼提供了保障:“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退一赔十”,还规定“千元保底”。实际上,职业打假人获利的途径主要是普通商品3倍、食品10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主要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

2015年,是刘刚步入职业打假行业的第3个年头。在这一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几乎逢打必赢。此时的刘刚开始选择向标的更大的问题商品下手,他开始关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

“不要小看中文标签,这是合规的重要依据。”据刘刚介绍,“进口红酒需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再到国家食药监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然后履行完海关报关等相关手续后获得中文标签,才能在内地合法销售,否则被视为违法行为。”

刘刚告诉记者,“一般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瓶装红酒在海关过关需缴纳较高的税款(税额高达48%)。这些洋酒动辄成百上千元甚至上万元,大量无中文标签的红酒流入市场,势必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而这也是对其进行打假的意义所在。”

不菲的收益

这块“新大陆”给刘刚带来了不菲的收益。

2016年,刘刚发现到深圳市某商店售卖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随后,刘刚购买了10瓶该款红酒,每瓶单价622元,并通过录像固定证据,随后向该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16年5月对商家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并行政处罚5000元。

“行政监管部门对商家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商家违法销售的有力证据,对于我们打官司也很有帮助。”刘刚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奥妙。

之后,刘刚等人向法院起诉该商家。法院认定该涉案红酒属于国家法律禁止经营销售的食品,被告则质疑刘刚的职业打假人身份。法院认为,起诉索赔系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使存在利益,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遂支持刘刚10倍赔偿(62200元)的诉求。

刘刚回忆,彼时此类无中文标签案件几乎均为胜诉,舆论也对职业打假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很多情况下,政府在微观管理时很无奈,所以应鼓励大量的职业打假人参与市场博弈。”

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之困

在职业打假人眼中,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是最为意气风发的好时期,但最近两年,一些地方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有所转变。

现已成为中国职业打假标志性的“第一人”王海在媒体上曾多次谈及打假人的生存环境问题。他毫不避讳地指出,打假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商家、司法机关、检测鉴定机构和打假人的一场博弈。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而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前,各级监管部门和法院对职业打假多持积极评价,但新法实施后职业打假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不仅触及到了制假、售假商家的利益,同时也给予了各地法院和监管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他们对于职业打假态度也随之转变。这其中,一些地方案件审理效率低、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重庆、深圳、江苏等地的中级法院就先后以内部文件形式要求下级法院驳回职业打假者起诉。”4月6日,王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其个人的看法。

对于职业打假人态度转变的节点始于2016年。这一年,国务院法制办(现已撤销,职能整合到新组建的司法部)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将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中的“营利”修改成了“牟利”。王海告诉记者,虽然该条例目前仍未生效实施,却给职业打假圈带来一阵寒流。

“同样是无中文标签案,销售商家也同样未能提供相关手续,以前能打赢,现在都判输。”刘刚说。2018年,他起诉的5起无中文标签案被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刘刚曾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同类商品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基于生活所需购买商品,而是用于索赔,该行为并非消费行为,且未举证证明因购买涉案产品而产生损失,因而不予支持。

失手也是家常便饭

除了身份之困,还有一些打假人因为考虑不周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广东职业打假人贺翔(化名)曾经就因为没有做酒水鉴定而被判败诉。

2018年,在公证员的陪同下,贺翔购买了价值5万多元的茅台酒并封存,随后他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10倍赔偿。

庭审期间,贵州茅台酒厂的鉴定人员认定产品的外包装并非贵州茅台厂的生产包装。法院认为,虽然确定产品的外包装不是贵州茅台厂的,但是并没有鉴定酒水是否为贵州茅台厂生产,而且贺翔没有提供涉案茅台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初步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该涉案茅台确实存在并非贵州茅台酒厂生产包装的事实,但这仅能证明涉案茅台侵犯了贵州茅台酒的商标权,不能证明食品本身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事实,因而不支持贺翔的10被赔偿诉求。

然而,有的职业打假人虽然做了成分检测,同样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职业打假人王斌(化名),来自甘肃,三十多岁的他以前从事公司法务工作。谈及当年入行的原因,他说是因为经常在超市购买熟食吃坏了肠胃,但常常因没有掌握证据自认倒霉,于是开始职业打假。

入行6年的王斌,虽不能与王海相提并论,但靠着法律专业出身,打赢过不少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在他的印象中,最不好碰触的是食品成分领域,因为要搞清楚食品成分耗时长、成本高,有时候即便是胜诉,结果可能是蚀本。

王斌回忆,自己曾购买了某品牌的一批花生类商品,花上千元做成分检测,确认其产品脂肪含量超标。王斌遂将该销售商诉至法院。

开庭时,王斌才意识到,他购买的花生虽然是同一品牌和包装,但并非同一批次。法院只承认了进行检测过的批次,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所有批次花生的索赔证据。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还不抵王斌所花费的检测费用。

阻力和风险越来越大

除了面临“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状况,职业打假人经常会遭到抵制。有些商家还编写了抵制职业打假人攻略,有的雇佣水军对其进行谩骂甚至人身攻击。

“其实,与商家矛盾的激化与一些急功近利的打假人不无关系。”贺翔告诉记者,“一些打假者扫货时,会偷偷将一些即将过期的食品带到一些非食品货架上藏起来,待到食品过期后,再将过期食品买回。这种行为也令众多职业打假人所不齿。通过打假获利,就必然会得罪商家。即使正当的消费维权,由于是惩罚性赔偿,你让商家有多疼,商家可能也会让你有多疼。”

“一旦被超市认出,遭受辱骂、威胁都是常事。”贺翔说,职业打假人所面对的阻力和风险越来越大,有的时候自己也想过离开这个圈子。

2018年,贺翔在深圳宝岗区某超市购得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随后致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超市取证离开后,贺翔还没走出超市,就被一名男子拦了下来,当时他的头部就挨了一击,在头昏眼花之际,头部肩部等处受伤,直到有目击者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贺翔才得以脱身。后来,经法医鉴定,他被打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对打人者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后,贺翔的家人还是表示担心,一再劝告贺翔退出,但贺翔总觉得不甘心。

虽然职业打假人道路走得较为波折,但王海对职业打假走势仍抱有正面看法。他认为,社会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几经反转,是因为触及到更深层的问题,但只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取消,职业打假就有其合理的发展空间,甚至在未来,职业打假可以成为社会共治的主要力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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