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休年假补偿制度实践执行极不乐观
视觉中国
在不诉诸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福利待遇较好的企业少数能做到主动给员工补发本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很多企业、事业单位很难做到这点,一般均默认员工未休年假是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不给予任何补偿
法治周末记者孟伟
“9天年假没休,换来了公司4万元的补偿。”这并不是网络上的段子,而是法院作出的真实判决。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开的一起企业高管与企业经济补偿金赔偿纠纷案件的判决中,高额未休年休假补偿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未休年假诉讼获高额补偿非个例
2016年李才(化名)入职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月薪标准为50000元/月。
李才入职后的第2年,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此时,李才想起自己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内,还有未休完的国家法定年假。随后,他就绩效奖金、未休年假的天数和补偿数额等问题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时公司表示李才已经休过年假而且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因为对仲裁结果并不满意,李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李才未休年假期间工资该如何补偿成为主要焦点。
法院审理认定,李才应休而未休的年假为9天,根据他月薪标准以及法定年假未休应有3倍工资补偿标准,因此公司应该赔偿给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1000多元。
本案判决中“法定年假未休应有3倍工资补偿”,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其实,早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就对因单位需要而不能给职工安排年假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补偿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司法实践中,李才的案件其实并非个例。记者查阅发现,劳动纠纷的案例中很多有“未休年假”的案由,在裁判文书网中输入“未休年假”后,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高达9625条。
2016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北京某公司与员工曹君(化名)的劳动争议案,关于年假的赔偿数额更为巨大。
曹君在职时任该公司总裁,月薪为25万元/月。解除劳动关系后,曹君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停职期间工资待遇等款项。关于曹君对于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要求,公司辩称:“曹君系总裁,由董事会聘任,不适用职工待遇,不存在未休年假。”
但公司的上述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定,总裁作为劳动者仍依法享有休年假的权利,公司应支付曹君总共46天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105万余元。
企业不允许员工休年假的理由在现实中也是五花八门。
2015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企业就以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前提下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再享受年假”为由,要求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不向员工支付5天年假工资。
该员工则辩称,其停工留薪是因工伤所致。法院最终认定,员工应当享有5天的休假休息权利。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3倍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现实中,以春节连休、扣除全勤奖、第二年自动清零等作为借口,规避年休假规定的企业比比皆是。
2018年5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中,公司单方面以春节、元旦假期以及之后的休息时间作为职工的年假,不再给予其员工年假补偿金的情况。不过法院仍判定公司须向员工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实践中未休年假补偿金难落实
对于企业以延长休假来抵充年假的行为,在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看来,企业的做法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并不算是违法行为。“如果这一行为是获得职工认可的话,不违法;如果职工对于企业这样的安排存在异议的话,企业在合理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条例》只是规定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而在时间点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一角度,企业的做法有不合理的地方,但也确实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黄乐平也发现,年休假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颇高,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北京劳动保障中心处理涉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半数以上的案件会主张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实际上,已推行多年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虽然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在不同地方、不同企业的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电力集团工作的张林(化名)向记者表示,虽然自己在电力集团已经工作快30年了,直到去年才开始享受年假。他说,虽然国企各项福利待遇都很完善,但由于生活在四线城市,企业对职工休年假的意识并不高。“我们工作任务比较重,企业没有主动提出让我们休年假,前几年也有年轻的同事提出过休假请求,但是很多都不批准。从去年开始,慢慢有人能申请下来年假了,我就也申请了一下。”提到未休年假的补偿工资,张林表示之前单位并没有给过这方面的补偿:“不休年假的职工,单位也不会给折算成工资补偿,只是正常发工资而已。”
在某二甲医院从事人事工作十余年的刘英(化名)也向法治周末记者坦言:“在基层的医院很难给员工安排年假,因为长期以来病号多、医生少。一旦有人请休年假,医生排班就会有困难,而且因为绩效工资直接和个人收入挂钩,休假自然影响绩效,所以很多职工也不愿以少拿绩效工资的代价请休年假。”
对于职工未休年假的补偿金额,刘英直言医院也有难处。“医院给职工发年假补偿金的话,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提交申请,审批手续多、时间长。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以年假补偿金的名义给职工补偿,会把这一部分发到职工的绩效当中。”刘英也表示,补偿金的金额也并非《条例》中规定的3倍,一般是按照职工的平均绩效水平正常发放当日的工资与绩效。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文书时发现,在有关年假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北京审理的案件量占据首位。对此,黄乐平分析称,一线城市的企业带薪年休假的制度执行的更好,而且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强。但他也遗憾地表达,这一制度的执行在中小城市并不乐观:“我们以前做过类似的调研,目前就业形势不是很乐观的环境下,如果职工还向企业主张带薪年休假的话,对于劳动者的就业是不利的。中小企业的效益不好的情况下,职工还强调要求带薪年休假的主张会加大企业的成本。”
实际上,记者在北京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在不诉诸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福利待遇较好的企业少数能做到主动给员工补发本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一般执行的标准是按折算的日薪标准来支付员工未休年假的补偿金,即1倍的工资而非3倍的工资。而很多企业、事业单位都很难做到这点,一般均默认员工未休年假是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不给予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