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自治州出台相关《条例》 保护月亮山梯田

日期:04-01
月亮山条例梯田

原标题:黔东南自治州出台相关《条例》保护月亮山梯田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日前决定: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今后,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内,出现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等行为,均属违法。

《条例》所称的月亮山梯田,是指自治州月亮山地区从江县、榕江县行政区域内世代传承并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集中连片梯田,以及与梯田生产技术系统、生态系统等相关的灌溉设施、水源涵养林、村寨和原生态文化景观。

《条例》划分了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三类功能区,分区保护管理。其中,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弃耕、荒芜耕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侵占、损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内的界碑、界桩;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与梯田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非法采伐或者损毁古树、大树、名木;盗伐、滥伐林木;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工业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侵占、损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伐或者损毁古树、大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记者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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