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占用小区绿地,应先征求业主同意
近日,北京有2处小区物业和居委会尝试用小区绿地建设车位和临时垃圾站,因遭居民反对而停工。记者联系到负责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车位远远不够用,此次用绿地改造停车位是无奈之举。居委会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解释称,垃圾站是他们牵头建设的,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居民们对小区堆放的建筑垃圾抱怨不迭,居委会也想过很多办法,最后决定建一个垃圾站,把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定时清走。建在哪儿合适,“不能占道,不能占车位,只能用绿地了。”想办好事,难让所有人满意(3月31日《新京报》)。
这两个小区遇到的问题,是不少大型城市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即老旧小区如何实现功能扩容,来满足小区业主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从报道反映的情况看,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片区居委会,他们都在积极回应业主需求,想办法来解决这个难题。然而,办法想出来了,还没见效果,就被业主一一“驳回”。笔者认为,物业和居委会做“好事”没错,错在了怎么办好“好事”上了。
为小区业主服务,解决居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这是物业和居委会的职责所在。如何履行职责,就涉及到程序问题。这是一个想让服务对象接受和认可必不可少的一步,却是一个容易被忽视或者有意无意跳过的一步。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行使共有权利。如何行使?就是通常提到的“双过半”,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的事,由业主定。因此,物业想出的占部分绿地改建停车位的主意和居委会提出的占部分绿地改建临时垃圾站的办法,都应该征求业主意见,获得过半数同意后,再上马。业主经过了解、知晓、讨论、利益均衡后作出的决定,无论是同意或不同意,都对接下来缓解停车难和建筑垃圾处理难的问题有积极作用。民主决定的通过,意味着无论自己的意见是否在当中得到支持,都有了承担不利一面后果的准备。由此笔者认为,当事物业公司和居委会,作为业主服务机构,应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走法律程序,保障业主知情权、决定权,同时这一程序,也会强化业主履行维护小区秩序和环境义务的意识。
话说物业和居委会的自主行动遭到反对而停工之后,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车位不够用,老旧小区普遍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管理原因。“开源”也要“节流”,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非业主车辆物业应加强认证。建筑垃圾的问题,本栏目3月28日曾刊发《处理建筑垃圾需综合施策》,梳理了业主、物业、街道等各方责任,及时清理,并非无计可施。总之,解铃还须系铃人,问题来自业主,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在业主,业主群策群力,服务机构积极协助,小区和谐有序,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