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水源区偷建活人墓,不能有“法不责众”式纵容

日期:03-30
活人墓水源区豪华墓

原标题:一级水源区偷建活人墓,不能有“法不责众”式纵容

▲航拍偷建豪华墓。 图片来自“新京报我们视频”视频截图。

据新华社报道,在福州长乐、福清、连江等地,原本郁郁葱葱的青山被挖得满目疮痍,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大兴土木,偷建豪华墓、活人墓的情况泛滥。仅在南阳山腹地一处山顶区域,100多座新坟密密麻麻覆盖了整片山体,其中不少是占地100平方米以上的活人大墓。

又是保护区内乱伐滥建。从航拍照片可以看到,满是灰色伤疤的小岛,绿色被逐渐吞噬、萎缩,既令人痛心,也让人担忧。

就目前看,福州这些沿海地方的青山绿水被破坏,还不同于秦岭别墅或者黑龙江曹园。后者更多的是个别“土豪”进行的商业化开发,而福州沿海地区的豪华墓、活人墓,是不少当地村民的群体活动,“既有本村村民占地自建,也有抢占山地贩卖牟利的情况。”

或许是因为滥建者多是当地村民,且人数众多,报道里说到,当地“在执法中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碰“硬”、走过场等情况”。这显然是不该有的消极态度。无论如何,当地管理部门都要坚持保护优先、强化问题导向,不能因为“犯者众”,就对执法力度打折扣。

完善的保护机制和先进的保护理念,必然是注重依法监管、推进全民共治的,要让民众成为保护者,而非破坏者。

事实上,当地执法部门不是无法可依。依照《森林法》第44条,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依法赔偿损失,并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再比如,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的,砍伐者应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涉嫌违法者众这个现实,也可以先行沟通让当地村民主动退还林地,对于主动退还林地的可以在恢复“原状”的基础上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拒不执行的,则采取依法严惩的措施,以达到保护林区、保护水源区的目的。

除了严格执法,也要认识到,当地公墓建设落后于村民需求,且呈现出公墓比私墓贵的尴尬;村民迷信风水,修建坟墓讲究背山面水等。

鉴于此,在禁绝违规私墓的同时,也要优化公墓供给、积极引导环保的殡葬观念,让村民认识到环境保护对自身、对子孙后代的重要性。

总之,环境保护是项综合性、精细化的工作,考验的不仅是当地政府的决心,还有耐心。对于福州这些渐成泛滥之势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偷建活人墓现象,当地有必要立足于人文、从实际出发,该依法处理就依法处理,该正视解决背后的正当需求就尽早着力解决。

林修(媒体人)

编辑 肖隆平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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