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认为文章诬陷自己票房造假 “猫眼”起诉索赔50万被驳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认为微信公众号“电影票房”发布的文章直指“猫眼刷票”,属于侵权,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猫眼文化)遂起诉公众号运营者郑某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50余万元。新京报记者今日(3月29日)获悉,北京市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涉案文章系分析文章并非定性结论,不涉及侵权,驳回了猫眼诉求。
电影剧照
文章提及票房数据造假 被诉“诬陷”
该起案件源于电影《后来的我们》在各渠道出现部分退票现象。2018年4月底,微信公众号“电影票房”接连发布两篇文章《大量退票,究竟是数据造假,还是黄牛所谓?》、《出现大量退票,究竟是怎么回事?》。文章提及了“票房数据造假”,并指出“造假嫌疑人”,即售票平台猫眼、该片利益相关方、影片无明显关系的第三方和黄牛等。
猫眼文化在起诉时称,上述文章在未向猫眼文化核实求证以及未提供任何权威数据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主观臆断的方式进行不实陈述,直接或间接诬陷猫眼文化利用预售机制先买后退、操纵排片、欺骗影院和观众,严重误导公众舆论,在客观上已导致猫眼文化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对猫眼文化公司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给猫眼文化造成严重损失,为此起诉。
在庭审中,“电影票房”账号主体郑某答辩称,涉案文章只是对退票现象事实陈述,对猫眼文化没有负面评价。此外,涉案文章没有得出任何决定性结论,有待相关部门查证。
法院:涉案文章属可能性分析 不符合名誉侵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文章均是评论电影《后来的我们》出现异常退票的事实并分析出现该事实的原因,而对于《后来的我们》在猫眼平台上存在异常退票的事实,猫眼文化和郑某均认可。此外,涉案文章中虽然将猫眼文化列为“嫌疑人”,但其未对退票异常现象的原因作出结论性判断,仅仅是对退票异常现象原因的一种可能性分析,且涉案文章亦指出文章“并没有得出任何结论,同时也没有任何有决定性的证据”“一切还待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公布”,明确了涉案文章中的分析并非肯定性结论。
故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不存在侮辱、诽谤的事实,也不具备明显的误导性,并未侵犯猫眼文化公司的名誉权,猫眼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遂驳回了猫眼文化的诉讼请求。
猫眼不服上诉,认为郑某使用隐蔽行文手法认定猫眼文化是“刷票的始作俑者”,误导读者。但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通读涉诉文章,虽对退票异常情况作出分析,并将猫眼文化列为“嫌疑人”之一,但整体仍属可能性分析,并未作出具体的结论,也未见明显指向,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遂终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