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首起以市政府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

日期:03-29
行政案件中院一审

原标题: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首起以市政府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

近日,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诉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该案是市级行政机关东迁至通州之后,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起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2019年2月11日,李某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无效应当撤销”行政复议请求,市政府以李某申请复议时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李某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诉至三中院。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这一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工作在有序、高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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