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要求全程记录 涉及查封扣押录音录像

日期:03-29
方案执法行政执法

原标题:农业行政执法要求全程记录 涉及查封扣押应录音录像

新京报讯(记者 田杰雄)3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旨在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使农业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方案》要求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查封扣押、强制销毁等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 谁执法谁公示

《方案》中指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时,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推进强化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的公开。

其中包括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执法人员姓名也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开;执法过程中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而在事后,相关部门也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而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方案》也明确提出推进文字记录、影像记录、记录归档、结果运用在内的“四个规范”,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在执法过程记录中,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执法实际,制定音像记录规则,明确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销毁等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明确重大执法决定审核

同时,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上,《方案》中也表示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明确法制审核机构、范围、内容及责任。

在明确法制审核范围中,《方案》中明确,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方案》中指出,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应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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