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宣判 主犯被判死缓
新京报快讯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3月27日上午9时,荆州中院在洪湖市,对张新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这也是湖北省首例危害长江生态环境涉黑命案,宣判后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
根据宣判,被告人张新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红明、张清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启灯、蔡绿波、胡卫、彭露、蔡磊、杜成、张小贝、房新建、杜祖平、张卫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陈海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荆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新民以亲情关系为纽带网罗多人、逐渐演进并发展壮大,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控制长江燕窝段水域非法采砂业,收取保护费,以及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致一人死亡;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洪湖市燕窝镇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该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张新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罪责,张红明、张清明、李启灯、蔡绿波、胡卫、彭露、蔡磊、杜成、张小贝、房新建、杜祖平、张卫星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依法惩处。
编辑林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