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省纪委监委两则通报对比:迷途知返方能自我救赎
浙江省淳安县纪委监委拍摄廉政微电影《迷途知返》,劝导“问题干部”主动投案。图为淳安县党员干部通过手机观看。 中国纪检监察报 图
2019年2月1日,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浙江省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舟山市原副市长傅良国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同一天,该网站还发布了另一则通报:浙江省湖州市政协原主席吴水霖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傅良国、吴水霖都受到了严厉处分。不同之处在于,吴水霖案发时已退休,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傅良国则被“断崖式降级”为主任科员。
这两则通报透露了什么信息?
两则通报,透露端倪
我们先来看看这两则通报。
关于傅良国的通报中有这么一句话:“鉴于傅良国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可予减轻处分和宽大处理。”而关于吴水霖的案件通报则指出,“吴水霖违反政治纪律,干扰省委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
从通报中可以明显地看到,他们的态度有天壤之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2018年7月,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投案自首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标题为《投案自首,是迷途知返自我救赎》的评论,文中写道:“我们党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又充分运用政策策略教育挽救干部;对待犯了错误的干部,也历来反对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而是既看事实、又看态度。”
不难看出,浙江省纪委监委关于傅良国、吴水霖二人的通报所秉持的原则,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此类案件的态度一脉相承。
树起“南门之木”
党的十九大以来,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高压势头有增无减,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颁布施行,明确6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该法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讲求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当事人,促使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18年10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也规定,“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中国历史上,有个“徙木立信”的故事。浙江省纪委监委在一天之内通报的这两起案例,也起到了“立木南门”的效果。一方面,说明任何人在违反纪律和法律后,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而应及时主动地向组织坦白自己的问题。迷途知返犹未为晚,真诚认错改错、悔罪悔过,才能争取得到宽大处理;而另一方面则表明,如果心存侥幸,企图蒙骗组织、对抗组织,顽固不化,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主动投案,为时未晚
从2018年开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宣传监察法、召开警示教育会、发布敦促自首公告、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督促包括6类监察对象在内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抓住机会,主动说明问题,全国各地开始出现问题官员投案自首的风潮。
2018年7月,已退休半年的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投案自首,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接下来数天之内,又有河北省邯郸市原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社群和河南省焦作市原副市长魏超杰等官员主动投案。
去年一年间,湖北省就有106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主动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而往年该省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的人数平均仅为个位数。
浙江省也有类似的情况:2018年9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有9人相继到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创下了一个案子主动投案的人数之最;2019年2月16日,退休14年的绍兴市政协原副主席陈建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自首。
不断有问题官员投案自首,充分彰显了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力,也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而对于避重就轻“丢卒保车”“转移视线”,甚至“假投案”的,在查明事实后,则予以严肃查处。
“这么多人主动投案,是持续多年正风反腐后,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不断巩固发展的具体体现。”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认为。
违纪违法官员们主动投案自首的实例,给一些走上职务犯罪歧途的公职人员指明了正确出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问题干部”主动“就医”,是反腐败高压态势下的必然结果。在党纪国法面前,惟有迷途知返、及时悔改,方能自我救赎、重回正途。(颜新文、黄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