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规范预付式消费该认真想办法了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点。在预付式消费中,一旦商家跑路,消费者就会损失预交款。除此之外,消费者还面临着被限制自由选择权,陷入不平等格式条款陷阱等诸多权益受损状态。专家及业内人士建议,应当拓宽消费者举报渠道,并呼吁建立存款保险保证金制度,对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建立专用的行业信用档案,让消费者不再维权无门(3月26日《经济参考报》)。
商家收取预付款后跑路,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尽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立的维权渠道,但是这对消费者而言,属于事后维权,难度较大,既要有足够的证据,还要投入相当多的精力。而单个消费者所交的预付款数额一般都不是很大,多是几百上千元,一旦投诉不成,很难选择诉讼维权;一旦法律维权渠道不畅,有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消费者聚众上访维权的情形,带来不稳定因素。因而,这种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不能完全交由消费者个体来识别防范,应当通过立法加强监管,明确法律责任,切实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
商家跑路频频、事后维权艰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监管缺位。商家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实行预付式消费,收取的预付款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都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尽管商务部2012年就曾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但这一办法只是针对企业发行预付卡作出的管理规定,并不适用于个体户。实践中不少跑路商家仅为个体户,对这些个体工商户能否实行预付式消费经营、谁来监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要有效杜绝商家卷款跑路,有必要对商务部的上述办法进行修订,或者参照上述办法另行作出规定,将市场行为中所有的预付式消费全部囊括进来,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从源头上规范预付式消费。
在强化源头治理的同时,有必要加大对跑路商家的惩治力度。一方面,要用足刑事手段,凡是以预付式消费之名,行骗取消费者钱财或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的,只要构成犯罪的,都应刑罚伺候;另一方面,应用足信用惩戒手段,凡是跑路的商家,一律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其实行信用联合惩戒,全面挤压其生存空间。
此外,还有必要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2018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8条将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无法联络的”的情形规定为“欺诈行为”。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预付款未消费金额的三倍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湖北的地方性法规的上述规定,有必要吸收到全国性法律法规中来,真正让跑路商家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