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获得65套房产 江苏一官员一审被判12年

日期:03-26
连云港房产镇江市

原标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65套房产 江苏一官员一审被判12年

新京报快讯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郗同福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郗同福受贿案系江苏省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例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江苏省检察院指定镇江市检察院管辖。镇江市检察院于2018年7月6日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郗同福曾任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等职,被控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533万余元、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558万余元),而这其中的1300余万元贿赂都与房产有关。他不仅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权超千万元,获65套房产、30个车位的分红,还以低于市场价140余万元的超低价两次“购得”心仪房产。正是这些房产,让郗同福沦为了别样“房奴”,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第一次分到40平米住房时,曾激动得彻夜难眠

郗同福有着不幸的童年,从小丧父,母亲改嫁,没有父爱也缺少母爱,跟随年迈的祖母,衣食不周,靠亲友接济甚至沿街乞讨长大,那时的他渴望有个“家”。上世纪80年代,他因妻子分配到一套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曾激动得热泪盈眶、彻夜难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务的升迁,特别是看到一个个不起眼的外地老板,拉个施工队到江宁开发区做工程,轻轻松松就能赚到几千万元,心理十分不平衡,郗同福便开始利用职权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寻找发财之路。

根据起诉书指控,郗同福首次以权谋私,始于1996年。1996年至2002年,时任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郗同福,不但在江宁某公司改制过程中积极推动将企业改制给赵某,而且给予赵某公司优先向江宁开发区供应物资、免收其公司租用办公楼租金等优惠政策,还帮助赵某女儿调动过工作。赵某自然“投桃报李”,从2001年至2017年,每逢中秋、春节前夕便向郗同福送上1万元“感谢费”,而郗同福则欣然笑纳。就这样,郗同福在近17年时间共33次收到赵某所送的“感谢费”累计33万元。

图片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之后,曾在南京、连云港等多地区多岗位任职的郗同福,便踏上了20余年的犯罪之路。哪怕已于2013年2月正式退休后,他仍不收手,直至2017年案发

“股权分红”获得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

郗同福所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源于其在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共同收受巨额股权。

除了为公众所熟知的官员身份外,对“外地老板包工程赚大钱”眼红心热的郗同福还和妻弟李某甲等人共同持股,经营着多个建筑工程队和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股权分配协议、郗同福供述等证据来看,这些企业虽由亲友出面,但郗同福却享有最后“决定权”。而正是南京的这家市政公司,让郗、李二人仅出资500万元却轻松获得1715万元的“股份”,进而为郗、李二人带来了“股权分红”——在连云港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

江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系江宁开发区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9年2月在郗同福的“关照”下,该公司副总经理曹某如愿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8月,江宁开发区开始对下属企业进行改制,为了能将该公司改制给自己,曹某多次通过郗同福的妻弟李某甲找到郗同福寻求帮助。后郗同福在江宁区党工委开会讨论时,提议将该公司改制给曹某,并在有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时,进行“斡旋”和说服,最终使曹某如愿以偿。不仅如此,郗同福还极力在土地受让、规费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年限等方面给予关照。

2004年,为感谢郗同福的前述“关照”,曹某在郗同福调至连云港市任职后,和李某甲合作成立了连云港某公司,注册资本计人民币5715万元,双方约定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后曹某以其南京某公司名义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李某甲则以其妻柯某名义办理了股权登记。按30%的占股比例应当出资1715万元,但李某甲以其本人及郗同福共同持股的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仅出资500万元,余下的1215万元便“自然而然”地由曹某代为支付。上述情形,郗同福全都一清二楚。

对于自己和妻弟均参股的这家公司在连云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郗同福在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均不遗余力地给予了“关照”。2007年下半年,在调离连云港前,郗同福和李某甲找到曹某,要求退股并分红,曹某同意并按照30%的占股比例用房产折抵。后郗同福、李某甲如愿获得参股公司开发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实际获取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

然而,此时的郗同福早已没有第一次分得住房时的激动之情,有的却是无尽的掩饰和噩梦。这些退股分红所得的房产,没有一套登记在郗同福本人及其家人名下。

生财“有道”,“巧赚”百万“购房”差价

除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过程中伙同妻弟收受逾千万元股权外,郗同福还“长袖善舞”,两次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低价轻而易举“购得”商品房。

2007年,郗同福看中了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的门面房,打算投资。得知该小区开发商与其此前曾在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方面都“大力关照”过的某房地产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张某后,郗同福便和对方谈起了“买卖”。

张某对此自然心领神会,很快就安排下属以208.93万元的价格,将建筑面积379.95平方米的门面房在名义上卖给郗同福的连襟李某乙,但该房产实际上为郗同福夫妇所有。经鉴定,该房产购买时市场价应为人民币304.82万元。

“我安排下属以低于市场价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价格将这套门面房卖给了郗同福,以此变相向郗同福输送了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利益。”张某的这席话,一语道破了这桩“买卖”的玄机。

其实,这已经是郗同福故伎重施了。早在2004年,当特定关系人刘某看中曹某所属公司开发的两间商品房时,郗同福便向曹某打招呼要求“优惠”,后刘某果然以59.52万余元的价格如愿购得这两间商品房——这两间房产当时的市场价为107.23万余元。

“曹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房,表面上看是给刘某的‘优惠’,实际上是给我的,他其实就是借这个机会向我行贿。”郗同福在案发后交代。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对此,无论是张某、曹某,还是郗同福,都心知肚明。

“房奴”梦碎,当庭认罪追悔莫及

2018年2月22日,郗同福被江苏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5月14日,江苏省监察委将郗同福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办案组,在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朱毅的带领下,面对50多本卷宗,加班加点阅卷,确保提前介入时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仅阅卷笔录就写了52万字、600余页。针对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诉人还先后到南京提审被告人、向江苏省检察院汇报、与省监察委沟通案情累计超过15次。在进一步固强、完善案件证据后,于2018年7月6日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15日上午,此案在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1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和镇江市人大代表以及数十名社会各界群众应邀旁听。

“被告人郗同福实施受贿犯罪概括起来,有五种表现形式……”随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以及通过PPT同步展示的案件证据材料,郗同福的71笔受贿事实逐一清晰地浮现在人们面前: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郗同福在20余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工程发包、工作调动等方面为曹某、张某、赵某等8人及其企业谋取利益。当然,对于这8人表示“感谢”的股权、人民币、美元、购物卡以及低价房,郗同福也都来者不拒、照单全收,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收受上述8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33万余元、3万美元。

“一步步走到今天,悔不当初。感谢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我没有异议,知罪、认罪、悔罪。我决心在有限的余生好好改造自己,洗刷自身罪过、还掉历史欠债……”庭审过程中大部分时间都在低头聆听的郗同福,庭审最后陈述时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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