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待遇不变更方便
保留险种 保障待遇 统一管理 降低成本
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待遇不变更方便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2017年启动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试点后正式落地。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在3月25日举行的吹风会上介绍,从试点情况来看,尽管是管理层面的合并实施,而非制度性变革,但成效显著:一方面,和职工医保基金统筹共济后,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能力有所增强;另一方面,由于只要参加医保,必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有利于参保扩面。
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后,待遇保障会不会受到影响?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陈金甫在吹风会上回应了这些关切。
确保基金的可持续
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印发的《意见》,提出了“四统一、两确保”的政策措施。
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在陈金甫看来,这意味着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同时就参加了生育保险,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陈金甫将这形容为“两个池子并成一个池子,相应的征缴也一并征缴”。同时推进了统筹层次的一致。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管理,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筹推进医保生育的支付方式改革,促进生育医疗服务的规范和能力提升。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障待遇不变。“不能因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影响参保职工的待遇。”陈金甫介绍,现有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继续按现行法律来享受,所需基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里支付。
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陈金甫认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以后,基金整体上共济能力增强,基金的可持续能力得到了保证。同时,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障只会越来越好不会降低
对于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参保职工最关心的必然是生育保险的待遇。
“丝毫不会影响。”陈金甫肯定道。
《意见》明确,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
“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陈金甫认为。
生育保险待遇涉及几个大类。陈金甫指出,对于生育的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不管是合并实施还是不合并实施,都和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是不一样的,医保待遇是按比例支付;对于缴费,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由单位来缴费,这个政策保留;对于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在规定的法定产假98天之内,包括各地一定的奖励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陈金甫认为,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不会降低。
按照《意见》要求,2019年底要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可以预见,今年各地市都要出台实施方案,做好政策落实。
对于政策出台前已生育但未报销医保的生育职工,陈金甫介绍,新政策出台后,职工待遇政策不会随合并实施变化而变化,“主要是管理层面的合并实施,不是政策的调整。所以不管什么时候生孩子,待遇保障不会改变,而手续上应该更简化。”
不会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
针对有人称“生育保险取消了”的说法,陈金甫回应,这是对试点工作以及现有政策字面上的误解。陈金甫介绍,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把中国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作为一个创举向成员国都推荐过,这也是推进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所以,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
从制度上,试点和《通知》规定保留险种,即保留这项制度。陈金甫进一步解释,合并实施,是从提升公共治理的效能、减轻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升基金共济能力、规范运行的角度,进行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所以不是取消。
针对小微企业参与生育保险,会不会随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给它们“带来负担”的问题,陈金甫介绍,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进程来看,不仅没有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更简化了参保,消除了政策障碍,提升了管理服务能力。从试点情况来看,12个试点城市随着合并实施,生育保险的参保覆盖面扩大了,参保人数比试点前提升了13%左右,比起其他一般城市生育保险的参保增长率6%左右来,远远高得多。
“这说明这个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在参保应保尽保上,在简化参保登记的过程中,是发挥了制度效应,能够让更多人通过‘直通车’参加生育保险了。”陈金甫介绍。
(本报北京3月25日电)